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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宜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宜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徐桂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德,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宜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金晓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黎胜,辽宁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倩颖,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宜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江鹏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65元,退回原告965元。审 判 长  郑文丹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代理审判员  于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柳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