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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李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李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杨桂兰,女,汉族,明光市人。被告:李煜,男,汉族,明光市人。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桂兰诉被告李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