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开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周德富与闵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富,闵文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周德富,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原马棚镇)塔院村**组**号。委托代理人郭富和,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文香。原告周德富与被告闵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富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闵文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黄锡春系夫妻关系。从2015年2月起至2015年3月,黄锡春及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1500元,约定月利率1%,口头约定二个月内归还。黄锡春于2015年5月初病故,原告向被告及其家人索款遭拒绝,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15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与黄锡春(又名“黄夕春”)系夫妻关系;黄锡春和被告于2015年2月起,以经营需要为由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先后于2015年2月24日由黄锡春立据向原告借款11500元,2015年3月21日在同一张借据上由黄锡春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亦在借据的下方签名,两份借据均注明月息1%;2015年5月7日,黄锡春因病去世,致原告追款无着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与黄锡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有黄锡春和被告签名的借据二份,由高邮经济开发区金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政办公室加章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与黄锡春为夫妻关系)为证,本院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的丈夫黄锡春为家庭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合计31500元,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黄锡春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黄锡春己去世,被告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而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被告主张还款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闵文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德富借款人民币31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其中11500元借款从2015年2月24日起,20000元借款从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35元,合计629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智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周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