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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振龙与李亚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龙,李亚峰,徐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刘振龙。被执行人李亚峰。被执行人徐艳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振龙被执行人徐艳峰、李亚峰执行标的26313元结案方式强制结案时间2015年7月10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李海文执行结案审批表案号(2015)让执字第748号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振龙被执行人徐艳峰、李亚峰执行标的26313元执行金额26313元收案时间2015年6月8日结案时间2015年7月10日执行简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意见呈请结案办案人:李海文2015年7月10日局长意见审批人:2015年7月10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