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翟某甲与翟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甲,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翟某甲,女,200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翟某乙,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翟某甲与被执行人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翟某甲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翟某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某乙的存款24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