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聂某与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聂某。被告邹某。原告聂某与被告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