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玲与林其梅、朱品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林其梅,朱品霞,孙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王玲。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其梅。被告朱品霞,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孙建刚。委托代理人程学刚,盱眙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林其梅、朱品霞、孙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