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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叶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顾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甲。委托代理人顾俊辉,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律师,被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俊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13年11月生育一子,名周乙。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缺乏足够了解,故在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演愈烈。2014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主动认错,并写下承诺书,故原告给了被告一次机会。此后,一开始双方仍能和睦相处,然被告在2015年3月又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携子于当月搬离住所,另觅他处居住。综上,由于被告持续有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及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伤��,故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甲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婚姻状况、生子情况等均无异议。结婚后被告努力赚钱养家,与原告也没有原则性矛盾。2014年4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但经被告认错和改正之后,原告就未再提离婚之事。2015年3月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此番起诉是受了原告母亲的压力所致。综上,现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名周乙。2014年4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未按时出庭,该案按撤诉处理。2015年3月,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至警署报警并携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双方对离婚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庭审中,被告表达了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的愿望,故原告也应给予被告努力的机会。希望双方念及夫妻间以往的情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多加沟通,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重建和睦的夫妻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叶某与被告周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潇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