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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文裕与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轿车来凤客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文裕,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轿车来凤客运分公司,田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挂榜岩*号。法定代表人陈艳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锦平,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轿车来凤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号。负责人马新忠,系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田维林,原系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轿车来凤客运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文裕、原审被告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轿车来凤客运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转入普通程序,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华忠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申 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奕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