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361号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仕斌,董事长。被告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1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