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建顺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674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建顺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东查村**号。注册号610112600249777。经营者蒋国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阳春,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建龙,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路**号。注册号610000100284185。法定代表人代明洪。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中信大厦**层*户。注册号610000200020783。负责人王宏伟。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号建银大厦**层。注册号350000100012783。法定代表人庄清良。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建顺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若产生纠纷可协商解决或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的经营场所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东查村28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对本案管辖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