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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茹与张明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茹,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启,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刘茹因与被上诉人张明启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刘茹表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茹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刘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刘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