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茹与张明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茹,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启,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刘茹因与被上诉人张明启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刘茹表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茹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刘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刘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