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谭可与周艳澄民间借贷纠纷2014民一初333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可,周艳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38号原告:谭可,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澄,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徐克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霞,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谭可诉被告周艳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周艳澄的委托代理人徐克帆、黄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可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证明欠原告本息人民币7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再推托,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艳澄辩称:被告确实有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已归还大部分,每次借款和还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从没有现金交易。对于本案所诉的70000元,被告并未收到借据所涉及的款项。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向其借款70000元,提供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出具的借据,内容为:“本人因资金问题,故向谭可小姐借人民币柒万元人民币正(小写70000元人民币)。借款人:周艳澄2011年8月25日”。被告对该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从2009年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均由被告出具借据,并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原告称支付给被告的借款有通过银行转账,也有现金支付,被告在归还一笔借款后,就将借据原件返还给被告,本案的借款被告没有归还,故借据原件仍然在原告手上。被告确认归还借款后借据原件会收回,但表示所有的借款及还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没有现金支付,由于每次还款数额不定,故不能一一对应每一张借据的款项。另外,原告进一步提供了中国银行广州嘉和苑支行的交易清单两份,该清单显示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19日通过其账户向被告账户转账47500元,拟证明原告通过上述银行转账支付47500元借款至被告账户;另外支付了2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但对此无证据予以证明;该借条所约定的70000元除上述两笔借款外剩下的部分即为借款利息。被告辩称并无收到该借据所涉及的任何借款,对于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广州嘉和苑支行交易清单,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让47500元。原告对此解释为该银行记账凭证上所显示“47500+”表示已支付至被告账户,而“47500-”则表示已由原告账户转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原告不但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还应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才能认定该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明确否认曾就该案借据收到过原告任何借款,故原告需对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该借据中所涉及的两部分借款即47500元银行转账款和20000元现金交付款,因20000元现金交付方面除了借据以外原告并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相应的不利后果亦由原告承担;对于47500元银行转账款方面,因原告已对其陈述提供了银行转账清单予以证明,且该清单上也明确显示了原、被告双方的姓名,也和借据的时间较为吻合;被告虽对该银行流水清单提出异议,但并无反证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47500元借款予以认可。原、被告在本系列的借款案件中均确认双方已约定借款需支付利息,但由于该利息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四倍,而双方对于约定利息的标准无法统一,故利息应从被告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艳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7500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谭可。二、驳回原告谭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艳澄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奕红审 判 员 毛 磊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洁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