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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宋凯国与常熟市尚湖镇亚芬妮制衣厂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凯国,常熟市尚湖镇亚芬妮制衣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326号原告宋凯国。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亚芬妮制衣厂,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工业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凯国诉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亚芬妮制衣厂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宋凯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亚芬妮制衣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凯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宋凯国负担。审判员  张月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季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