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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自报陈广杰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5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广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杰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陈广杰利用在上海J经纪公司浦江一店担任店长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交与公司的部分房屋尾款及中介费共计人民币120,171元挪用于赌博及偿还高利贷。二、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陈广杰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他人虚构在老家买房、装修等事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贾某、付某、历某等12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3,715元,并将所骗款项均用于赌博和偿还高利贷等。三、2013年11月,被告人陈广杰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4年7月5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4,215.6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陈广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挪用资金及诈骗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广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J经纪公司员工周某某、郭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饶某某、曲某某、钟某某、徐某某、李某、唐某某、秦某某、孙某某、邢某某的证言,上海J经纪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职证明》、《暂存款收条》、《尾款保存书》、《佣金确认书》、《陈广杰涉嫌挪用的资金明细表》,被告人陈广杰向上海J经纪公司书写的《交代书》及《承认书》;被害人李某某、李甲、雷某某、耿某某、王某某、贾某、丁某某、梁某某、史某某、董某、付某、历某的报案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记录、《抓获经过》;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材料》、《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至案发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外,被告人陈广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广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办理银行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本金数额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陈广杰在判决宣告前兼犯三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挪用资金和诈骗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陈广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诈骗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私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和金融管理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广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广杰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给被害单位、各被害人及被骗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杨 超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人民陪审员  陆丽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