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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安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安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2号罪犯谢安苹,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安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6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月20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谢安苹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安苹在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安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安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