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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帆与萧岭峰、赖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帆,萧岭峰,赖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肖帆,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陶辉武、李群,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岭峰,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赖少兰,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帆诉被告萧岭峰、赖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原告没有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帆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立川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