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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万平与劳国贤、朱珍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平,劳国贤,朱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黄万平,居民。被执行人:劳国贤,居民。被执行人:朱珍梅,居民。本院在执行黄万平申请执行劳国贤、朱珍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0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地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劳国贤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北海市北部湾支行21×××06账户内的存款420000元,但由于账户余额不足,仅冻结金额为8493.89元,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10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结案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盛华审 判 员  庞志海代理审判员  杨 杰书 记 员  谢庆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