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和军、赵婷婷与赵子文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和军,赵婷婷,赵子文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8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和军,女,汉族,1954午3月6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第三幼儿园退休教师,住本市天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婷婷,女,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晓江、桑岩,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子文(曾用名赵广文),男,200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雪莲小学学生,住本市。法定代理人:郭盈君(曾用名郭林英,赵子文母亲),汉族,l969年7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周和军、赵婷婷因与被申请人赵子文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少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和军、赵婷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赵子文提交的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存在程序违法,赵子文主张其与被继承人赵世刚存在父子关系,赵子文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请求依法予以再审。被申请人赵子文提交答辩意见称,赵子文与赵世刚系亲子关系,有合法鉴定依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子文与被继承人赵世刚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一)周和军系被继承人赵世刚的妻子,赵婷婷系被继承人赵世刚与周和军的婚生女。2012年8月20日被继承人赵世刚因病去世。本案中,周和军、赵婷婷对赵子文的继承人身份提出异议,在审理(2013)天少民初字第756号案过程中,赵子文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对赵子文与被继承人赵世刚的弟弟赵世敏之间进行亲缘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法医物鉴字第109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根据Y—STR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在排除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赵世敏(样本编号:45713101506-X1)与赵子文(样本编号:45713101506-X2)来自同一父系家族。(二)二审查明,赵世刚生前常年在外与郭盈君居住生活,有个儿子,证人刘廷信指认案卷照片中的孩子就是赵子文,是赵世刚的儿子。因被继承人赵世刚已去世,原审中赵子文及其法定代理人郭盈君提交多份生活照片及光碟,其内容显示赵世刚生前与赵子文、郭盈君共同生活。周和军、赵婷婷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其亲子关系。本案中赵子文的法定代理人郭盈君自行委托鉴定,由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不排除赵世敏与赵子文来自同一父系家族。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法院也已书面询问赵世敏,其认可鉴定程序及赵子文与赵世刚之间的亲子关系。赵子文提交的生活照片,原审中核对了照片合影的两位证人,均证实赵子文是赵世刚的儿子。二审再次向被继承人赵世刚生前单位同事核对,也证实赵子文是赵世刚的儿子。本案的直接证据为科学鉴定,虽系赵子文单方委托,但周和军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且二审中赵子文对亲子鉴定持有强烈抵触情绪,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考虑二审中未支持再审申请人关于重新做亲子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综上,赵子文与被继承人赵世刚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赵子文据此享有继承权。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周和军、赵婷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和军、赵婷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古丽娜尔审判员 张 有 鹏审判员 乌 日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