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洪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长 张 骞审判员 柳发奎审判员 张国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