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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魏世群与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群,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魏世群。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贾振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群与被告东营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群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世群负担。审判员  马国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英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