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尤太玉、张艳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太玉,张艳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商城C区6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尤太玉。被告张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太玉、张艳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