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栾军帅与栾昀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军帅,栾昀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39号原���栾军帅,男。被告栾昀翰(曾用名周豪杰),男。原告栾军帅与被告栾昀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军帅对被告栾昀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退回原告栾军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