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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兆富、白英、姜春燕与顾成军、王文坤、龚全龙、通海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富,白英,姜春燕,顾成军,王文坤,龚全龙,通海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富,男。申请执行人白英,女。申请执行人姜春燕,女。被执行人顾成军,男。被执行人王文坤,男。被执行人龚全龙,男。被执行人通海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元,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兆富、白英、姜春燕与被执行人顾成军、王文坤、龚全龙、通海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通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兆富、白英、姜春燕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海供电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李兆富、白英、姜春燕人民币907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13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龚全龙应赔偿353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510元,现履行5380元,尚欠300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顾成军应赔偿李兆富、白英、姜春燕人民币403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80元,现分文未履行。被执行人王文坤应赔偿李兆富、白英、姜春燕人民币224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330元,现分文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顾成军、王文坤、龚全龙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通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昌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