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与XX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路542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才,局长。被执行人XX,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水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以处罚决定未生效为由自愿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水务局撤回合川水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