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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尚云与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云,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尚云,无业。委托代理人林涛(受尚云的特别授权委托),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一清,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欧妹(受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云与被告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尚云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人民陪审员 任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