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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立民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立民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清姜路72号。法定代表人唐大楷,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177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上诉人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回租赁土地并支付拖欠租金及占用费210万元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依法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宝审 判 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