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叶春光与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光,王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379号原告:叶春光。被告:王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光与被告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