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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凌、朱子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155-1号原告: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郁孟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凌,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朱子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李凌,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倪宏亮,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作出(2015)屯民一初字第001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李凌、朱子芳、倪宏亮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徐幼善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XX号房屋【房地权证号:黄(昱)字第××】为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该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幼善座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332号滨江园1幢12-2号【房地权证号:黄(昱)字第××】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柏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叶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