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玉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才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26号罪犯张玉才,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伊少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张玉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12年,张玉才为了谋取向伊川县第三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三高)供应教辅资料并顺利结付书款,先后分三次给三高原校长井尚杰行贿12万元,分五次给伊川三高原校长赵冠群行贿24万元,送给三高原校长申少波3万元。该犯系自首;犯罪情节严重。罪犯张玉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获得记功。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才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才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