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长生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生,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李长生,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郭君,大竹县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生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传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