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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长生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生,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李长生,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郭君,大竹县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生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传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