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泰安市明林花卉专业合作社与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明林花卉专业合作社,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弘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35-1号申请人泰安市明林花卉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永明,任董事长。被申请人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任经理。被申请人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弘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召,任经理。申请人泰安市明林花卉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济南邦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弘邦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明林花卉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中国银行济南开元支行营业部出具的*号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由中国银行济南开元支行营业部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号,金额*万元,冻结期间除向被申请人停止支付外,还应当停止向任何其他持票人支付该款项,待人民法院对该票据争议做出实体裁决之后依据实体裁决经申请方可解除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