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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尹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尹某。被告:谢某甲。原告尹某为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生活,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双方没有再联系。原告曾为家庭和婚姻作过努力,但均没有结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谢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16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次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许建敏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余燕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