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立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立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成都立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一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锦锦,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蔚。被告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蔚。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立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立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立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立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4862.5元,由成都立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