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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石北乡石北村。法定代表人王爱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瑜,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三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