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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庆海、崔晓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44号原告李伟被告李庆海被告崔晓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李庆海、崔晓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80元,共计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