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玲凤与章水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凤,章水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周玲凤。被告:章水金。关于原告周玲凤与被告章水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玲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玲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玲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