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吴来、白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吴来,白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王林,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吴来,41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白玉凤,39岁。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吴来、白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0,000.00元并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76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祥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