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455号原告:张晓东。被告:陈斌。原告张晓东为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每天按本金的0.2%计算至至实际履行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73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为:违约金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斌向原告张晓东出具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31日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晓东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期限自2014年11月31日归还,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的0.2%收取违约金”。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借条落款日期、还款日期中的“31”系笔误。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东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陈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