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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防、齐忠良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彤,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国俊,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杰,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刘国防。被告齐忠良。被告付战杰。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铁。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晓岚,系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国防,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防、被告齐忠良、被告付战杰、第三人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依法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各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1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计费22万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嘉骏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