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邓发全不服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为李辉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邓发全,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园林社区。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清平,职务镇长。第三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卓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卓道莲,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李辉,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卓营村5组。原告邓发全不服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辉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发全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邓发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发全负担。审判长王飞审判员黄永学审判员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