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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显英诉被告李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刘显英,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李定明,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英诉被告李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显英负担。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