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显英诉被告李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刘显英,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李定明,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英诉被告李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显英负担。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