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江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江某。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美静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