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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江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江某。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美静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