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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汤民初字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新树诉被告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树,王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汤民初字00493号原告马新树,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清华,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忠,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原告马新树诉被告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查明,被告王永忠的户籍地在江苏省如皋市郭园镇郭南村二十三组52号,且在南京市江宁区并无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王永忠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如皋市,且在南京市江宁区并无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王永忠的住所地所在的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谢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