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曹润博与上海明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润博,上海明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润博,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纪国,菏泽市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2号4幢一层D区***室。法定代表人:黎金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号江天大厦*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曲红波,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平东东,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润博与被上诉人上海明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润博以同意执行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润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润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曹润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赵洪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静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