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议月与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7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9月11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2月10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52.8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于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7427.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某某。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