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秀芳与苗长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芳,苗长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93号原告:韩秀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艳红,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长地。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芳与被告苗长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韩秀芳负担。审 判 员 王合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