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延水与汤仲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水,汤仲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李延水。被告:汤仲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水诉被告汤仲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水申请撤回对被告汤仲林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