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童鱼飞1与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鱼飞,高星星,张磊,郑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童鱼飞,男,生于1982年1月2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刘官寨村53号,农民。被执行人高星星,男,生于1985年4月1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镇三岔湾村239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磊,男,生于1985年3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镇三岔湾村556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郑亚飞,男,生于1985年10月1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镇三岔湾村416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童鱼飞与高星星、张磊、郑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执行费970元,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