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白水湖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白水湖支行,王保峰,刘哲,王文锋,任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国,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彭泽县。委托代理人丁强,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白水湖支行。负责人程筱丹,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峰,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九江市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哲,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彭泽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股长,住九江市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锋,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系彭泽县棉麻公司下岗职工,住九江市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玮,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彭泽县商务局职员,住九江市彭泽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保国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白水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保国向彭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彭泽县房产管理局撤销抵押登记手续。该行政诉讼案件,彭泽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未审结。因本案信用卡纠纷需以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小江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郑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桂 桂 来自: